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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项目负责人兼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

 关于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项目负责人兼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负责人(含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兼任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二、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三、凡要求项目负责人单独配备、不得兼任的,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须满足要求。

四、资格预审项目自确定正式投标人之日或资格后审项目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继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应当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并需经招标单位同意、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核实变更资料、进行公示,且符合以下情形:

(一)死亡;

(二)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

(三)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四)非因投标单位责任、递交投标文件后超过120天(含)未能确定正式中标单位;

(五)其他法定的原因。

五、招标人应当将本通知的相关内容列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六、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