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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及建设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及建设程序的通知

 

雄安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及建设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一)房屋建筑工程。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中单位工程的认定标准,十个分部工程均应包含在单位工程的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行发包的或单独立项的精装修工程、旧房改造的装修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并单独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室外配套设施工程。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19〕160号)文件精神,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包括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室外电气,以及室外燃气管网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附录B中的道路、边坡、附属建筑、室外环境等内容。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宜纳入房建工程发包。

(三)新建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含综合管廊)及附属机电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宜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统一发包。

(四)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室外配套设施工程、附属机电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的,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施工许可证(施工意见登记函)应当以建设单位发包标段为单位办理,除局部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外,不宜将一个施工总包合同内的项目拆分后分别办理。确需分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最小办理单位为一个单项工程。原则上一个施工意见登记函对应换发一张施工许可证。

三、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四、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处罚。

七、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转包工程的规定处罚,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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